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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25〕12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政办发〔2025〕12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极速体育nba    发布时间:2025-06-16 19:32:5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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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政办发〔2025〕12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政办发〔2025〕12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贺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59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规〔2024〕7号)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政务信息化项目为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及包含市本级财政资金配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资金的项目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建设内容有但不限于市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运行、维护和相关支撑体系等。

  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公共类和专业类。公共类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全局性、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专业类项目是指市级相关的单位在其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公共类、专业类项目均包含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开发、运行维护、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

  (一)基础设施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专业基础设施。其中,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务网、政务云等基础设施,专业基础设施是指市级相关的单位在其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使用的基础设施。

  (二)软件开发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通用软件开发、专业软件开发。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是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通用软件开发是指广泛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专业软件开发是指市相关的单位在其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

  (三)运行维护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软件系统运行维护。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是指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

  (四)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政务信息系统开展的业务分析、数据处理等应用工作。

  (五)第三方服务是指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咨询)、监理、测评、安全等配套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梳理汇总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以及有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监管、验收、效能评估等流程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公共基础设施资源,为全市提供安全集约高效的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服务。

  (二)市数据信息中心负责市本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全局性、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运维;负责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市级相关规划和规定,对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三)市相关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专业类项目和专业基础设施、专业软件开发及相关运行维护、系统业务运营、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建设实施等;负责提出对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

  (五)市委网信办负责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做监督管理。

  (七)市委机要保密办公室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信创建设方案审核备案工作。

  (八)市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审核备案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行政审批局依据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建立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赋予项目代码和电子标签,实现统一管理。

  第七条市有关单位按照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划等,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依据。

  市有关单位应加强统筹整合,做好增量系统和存量系统的衔接,需自治区、市、县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统筹制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做好自治区、市、县已有项目的衔接。

  第八条未纳入上级或本单位有关规划、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立项。

  第九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依据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以及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等,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开展。

  第十条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平台软件开发、系统业务运营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立项审批管理。其中: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二)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

  (三)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开发类项目,市行政审批局在立项审批时提出公共组件共享要求;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方面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能开展立项审批程序,并定期在市政府常务会上通报。

  (一)方案编制。公共类项目由市数据信息中心围绕贺州数字政府建设公共类需求,编制公共类项目方案,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立项申请。专业类项目由市有关单位根据业务需求,编制专业类项目方案,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立项申请。合并编报的项目方案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深度。

  (二)资金审核。市财政局组织资金审核,确定项目资金来源及年度安排计划等。

  (三)组织评审。市行政审批局组织评审后,将项目方案及评审意见发送市财政局、市委机要保密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局)。

  第十二条总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平台软件开发、系统业务运营类政务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的运行维护项目、第三方服务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类项目,经市行政审批局审核,采取备案制管理。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向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第十三条总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可以按内控制度自行管理。

  第十四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所需资金应与本单位年度预算相适应,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内统筹且不得挤占挪用已定用途资金。涉及财政新增资金的项目,市有关单位应在申请立项或备案前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涉及与县(区)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分级承担。

  第十五条下年度开展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于本年度11月底前完成立项审批或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原则上不纳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监督项目执行效果,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的项目,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应明确系统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调整投资概算的,调整幅度未超过原批复概算10%(不含)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筹措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调整。

  (一)实际投资规模超出立项批复或备案项目投资额的10%(含)或调整幅度虽未超过原批复概算10%但调增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根据最新政策及项目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目标、功能定位、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需做较大调整或优化。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或者增加投资概算等情形,需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按照《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在批复立项时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验收。项目提前竣工的,可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投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开发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验收时应按照项目立项有关公共组件的要求执行,并在项目管理平台登记;未能完成登记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三条新建的软件开发类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前,原则上应将项目全部源代码、源代码说明等进行提交;续建软件开发类项目原则上每次重大迭代更新前都应进行提交。

  第二十四条项目明确要求开展第三方测评测试的,通过测评测试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申请延期验收不能超过3次。

  第二十六条市行政审批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核查,对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性反馈,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核反馈意见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验收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出具书面意见。

  (一)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技术路线、主要指标不一致的。

  (二)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预期效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解决的。

  (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第三方测评、测试未通过或未达到要求的。

  (八)项目文件未按照项目档案标准规范整理归档,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加强项目文件归档,推进电子档案应用。

  第二十九条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市行政审批局按照有关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2—24个月内开展效能评估,重点评估运行效率、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应用效果等,作为项目运维费用安排和后续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效能评估、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依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做监督,确保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要求的,遵照其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配套文件由市行政审批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贺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贺政办发〔202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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